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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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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短视频产业链中各种短视频平台主要扮演的是内容分发的角色作用非常关键。在短视频作品的传播中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版权责任解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短视频平台进行类型化区分。从版权责任的角度看短视频传播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具体而言应以具体的短视频传播行为来判断平台是否承担版权责任、承担什么样的版权责任并考察平台的行为究竟是指向技术还是指向内容。

  短视频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中几乎是无处不在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短视频又可区分为各种类型。从内容的生成方式分类可分为UGC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生成内容、PUGCProfessional User-Generated Content专业水准的用户生成内容等。从内容本身分类可区分为短纪录片、娱乐视频、情景短剧、展示自我类视频、分享技能类视频、表演恶搞类视频、创意剪辑视频、街头采访类视频、游戏画面录制视频、新闻资讯类视频等。而从是否给予版权保护分类则可区分为构成作品的短视频和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构成作品的短视频还可以区分为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另外根据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方法还可以区分为原创作品、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

  作品是谈论著作权和版权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作品的短视频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制对象并产生所谓的侵权责任等相应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规定总结了“作品”的四个特征要件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可复制性/固定性与“智力成果”其中核心要件为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进入互联网时代立法与司法对作品可复制性的考察是相对宽松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对独创性的认定与评价之上。

  短视频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在独创性评价上是否有所区别对于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应适用高低标准还是有无标准笔者认为应适用有无标准即对于独立创作的、有一定创意的短视频均应认定为短视频作品不存在将独创性高的短视频认定为作品、将独创性低的短视频认定为录像制品的情形。《著作权法》第三条为“作品”的认定设定了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是经过长期讨论而达成的结果 若在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适用高低标准则与这一规定相矛盾。因此独创性评价的有无标准与我国当前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是相吻合的。需要注意的是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也可分为原创、借鉴创意再创作、演绎创作、汇编创作等方式。其中借鉴创意再创作属于借鉴他人的创意进行创作其借鉴的是思想而非表达亦属于原创范畴。演绎创作、汇编创作则应归入所谓的“二创”范畴。对于原创短视频作品可直接将其归类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而对于“二创”短视频作品其必须在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不侵犯原始作品之著作权的基础上才能产生适格的著作权利。

  实践中容易混淆视听的则是一类简单陈述和记录事实的、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此类短视频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其既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同时也不应被归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换言之录音录像制品是对已有作品的录制其必然建立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而简单陈述和记录事实的、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显然不属于此范畴。在数字化、网络化的大环境下作为录音录像制品的短视频作品仅存在于理论上现实中则相当少见。司法裁判者和法律学者有必要明确区分版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和关系二者事实上规范的是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关系。短视频的出现并未改变这一本质只是赋予了其新的表象。

  短视频作品的版权由谁享有就短视频作品版权的可能主体而言既包括短视频作品创作者或内容制作者著作权主体也包括短视频的传播者亦即短视频分发环节所涉及的各个平台邻接权主体。就不同的创作方式而言原创、借鉴创意再创作的短视频作品版权显然归创作者所有演绎创作、汇编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创作者应在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方可取得“二创”作品的著作权。就短视频作品版权可能的主体形式而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短视频作品的权利人。

  此外新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该规定区分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属规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短视频作品其版权归属同样应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归制作者所有的原则。

  在短视频产业链中主要参与方一般包括权利方、用户、内容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商技术服务商、数据监测商、拍摄工具商等、广告商电商平台、监管部门公安部、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等等。UGC用户生成内容、PGC专业生成内容、PUGC专业的用户生成内容在内容生产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短视频平台、新闻资讯平台、社交平台、传统视频网站、MCN机构等负责向用户进行短视频内容的分发并向内容生产者提供收入分成广告商电商平台等则通过内容植入、贴片广告、信息流广告等形式向短视频产业链注入资金用户则在观看内容的同时通过内容付费、打赏、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形式同样为短视频产业链提供收入。

  短视频作品传播过程的重点在于内容分发环节这一环节中主要的短视频分发平台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传统视频平台、社交型平台、媒体型平台和嵌入型平台。传统视频平台大多从影视门户网站演变而来除了短视频业务之外往往重点经营网剧、网络综艺等长视频其版权价值属性和系统性很强。社交型平台更强调社交属性在这类平台上用户既承担内容生产者的角色同时又承担信息接受者的角色内容分发的目的不在于广泛传播而是在平台的内部社区获取广泛关注。媒体型平台的媒体属性较强是目前短视频分发平台的主流形态短视频是其吸引流量和增加用户使用时长的主要贡献点这类平台侧重于专业内容的呈现利用PGC或质量较高的UGC通过优质内容吸引用户具有较高的用户粘性用户在此类平台上的角色主要为信息的接受者或消费者。嵌入型平台则往往与现有的新闻资讯平台、社交平台、传统视频网站等平台相结合在现有资讯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深化与补充使原有的平台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充实其通常借用短视频的特性以更好地实现平台自身的核心功能诉求。从本质上看传统视频平台、媒体型平台、嵌入型平台、社交型平台等短视频分发平台都是短视频传播平台。

  而从版权责任的角度看短视频传播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内容提供平台二是技术服务提供平台三是二者兼而有之的综合性传播平台此类平台在实践中占大多数。具体而言应以具体的短视频传播行为即个案中的短视频传播行为来判断平台是否承担版权责任、承担什么样的版权责任并考察平台的行为究竟是指向技术还是指向内容。